李昌奎案,司法者理当更少情绪化

2024-11-30 20:43:34 admin

  2009年,李昌奎案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同村少女,司法少情并将受害人及其3岁弟弟杀死。当更该案一审李昌奎获死刑,绪化二审改判为死缓,李昌奎案引发社会热议。司法少情对此,当更云南高院一方面表示正在对此案复查,绪化另一方面辩称改判程序合法,李昌奎案不存在徇私舞弊,司法少情而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呼吁社会“更理智一些”,当更因为“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绪化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

  因为牵涉到司法公正、李昌奎案死刑量刑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司法少情继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因交通肇事又杀人灭口被执行死刑之后,当更李昌奎一案再度引起舆论和公众的强烈关注几乎是一种必然。由于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手段及其他法定情节的相似性,人们在药家鑫一案业已形成的经验的基础之上,自动对两案进行比较并展开讨论乃至发出质疑,也堪称顺理成章。

  和药家鑫一案一样,李昌奎案可能再度点燃“死刑存废”之争的口水战。把这样的争论称为“口水”的理由在于,我们目前讨论的是具体的案例,案例如何严格遵照法律判决是一个司法问题,而死刑该不该从现行刑法中废除则是一个立法问题,即使所有的人都在为药家鑫、李昌奎们被剥夺生命而痛惜,那也只能转而从立法环节上去寻求改变。在死刑明载于刑法,被告人又具有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的语境中,一旦改判死缓,司法者必须指示一条足够清晰的法律逻辑,给出足够明确的法律理由。如果不以此图之,却转而回避具体的语境,哪怕持论再高,也终究是言不及义。

  从这个角度,拿着药家鑫的判例来质疑云南高院判决的民众并没有失却“理智”,因为不仅前有成例、刑法条款俱在,而且这种“理智”在司法者内部也并不缺乏支持,否则为什么昭通中院一审会以“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而判处被告人死刑呢?相反倒是云南高院的种种表态里充斥着情绪化语言。当他们指责民众关于改判的质疑是一种“公众狂欢”时似乎忘了,此案的一审判决是在舆论完全没有关注的情况下下达的,他们更似乎忽略了,其实正是因为他们改判的理由一点儿也不充分,这才引发了舆论的哗然。

  综观云南高院轻判的依据,被告人自首、积极赔偿均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质疑,即使自首情节被两级法院所认定,但自首仍然不是“必须从轻”的法定理由;云南高院又引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规定,称“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最高法的这个规定契合“少杀”、“慎杀”的原则,其目的也是为了化解积怨,使遭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尽快修复。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望即知必须坚持一个前提,即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原被告双方能够达成谅解。李昌奎一案明显与这一前提相悖,云南高院人士声称他们的改判是为了让民众不再“冤冤相报”,让社会更加和谐,可惜被害人家属的愤怒乃至要求复查证明这不过是奢谈而已。

  从药家鑫案到现在的李昌奎案,再一次将死刑量刑标准的不统一暴露在了公众面前。这种不统一可能产生司法腐败,也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正。公众不适应这种司法现状,司法者不反躬自省,却轻蔑地称之为“公众狂欢”,显然是比“公众狂欢”更大的情绪化。司法者究竟是迎合还是对抗公众意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无论迎合还是对抗,请给出法律的正当理由。当云南高院副院长高调宣布“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时,我们有义务提醒他,我们所在的并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绝对没有“造法”的权力,而且这种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应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10年后中国社会如何变迁谁也无法预料,那时候需要什么样的“典型”判例不是今天的当务之急,活在当下的人们最关心的则是法律会不会成为司法者手里畸轻畸重的工具。

责任编辑:hdwmn_s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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