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1-30 20:49:11 admin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中粮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屯河并对其内容的年第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次临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时股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中粮召开时间:2011年11月30日下午14:30 时 2、屯河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司2018会议室 3、年第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次临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时股会议主持人:董事、中粮总经理覃业龙先生 6、屯河本次大会的年第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次临规定。 二、时股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4人,代表股份651,924,375股,占公司总股本1,005,604,226股的64.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599,31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05,604,226股的59.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93人,代表股份52,605,1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3%。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现场和网络汇总表决情况与结果如下:       通过《关于公司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白糖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销售白砂糖。因中粮集团是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此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郑弘波、孙彦敏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议案回避表决。公司五名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在2011年11月至12月之间,与中粮集团发生的此项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本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     公司与中粮集团发生的此项关联交易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是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平合理地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  对本项议案,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回避并放弃表决权,该股东持有的599,319.200股,不计入总有效表决权股份。 表决情况:同意51,899,204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2,605,175股的 98.66%;反对695,27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弃权10,701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于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意见认为: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相关表决程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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